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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09/3/18 11:49:44     点击:1473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本、专科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本规范。

 

课 堂 教 学

第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 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培养计划、预定教学目的和计划学时数制定,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主管部门备案,在教学过程中一般不得轻易更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动教学大纲,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或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 各门课程都应选用适当的教材或讲义,或指定合适的中、外文参考书目、资料或辅助教学用书,配备有益于融汇贯通所学知识的习题材料,以便学生课外学习。选用教材时应注重体系内容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习者具有启发性、适用性。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教学周历, 并在开学后第一周内发给学生,每个教学班至少一份。

 

第四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明确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以及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根据大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确定合理的教学进度,采用得当的教学方式,并注重因材施教,加强个别辅导。同时还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备课上下功夫, 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教案和讲稿;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更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出较详细的教案和讲稿。

 

第六条 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授课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像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七条 教师上课要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教学内容应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讲授时应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联系,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同时应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考,融汇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科学的思维方法。

 

第八条 上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在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之后,应详细说明作业、实验以及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重。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院办或校教务主管部门反映。

 

习题课与讨论课

第九条 对于课程中设置的习题课和讨论课,要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授课计划,防止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

 

第十条 习题课一般应以教师指导为主,安排的习题应具有典型性,主要侧重于概念的理解和方法的训练;教师讲解不宜重述讲课内容,应着重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逐步掌握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培养学生逻辑推理和判断能力。

 

第十一条 配有助教的课程,习题课的指导以助教为主,主讲教师密切配合。助教原则上应跟班系统听课,预先演算并分析全部习题,写出教案。

 

第十二条 课堂讨论应认真组织。讨论前教师、学生都要做好充分准备,讨论的题目应是课程的核心问题和学生的疑难问题,也可增加一些有深度的、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反映科学技术发展或科技界、学术界有争议的问题。 政治课的讨论应联系社会热点问题、 社会改革的新课题。 讨论中,教师要围绕教学目的,引导和启发学生发言,并及时进行归纳和总结。

 

课 外 辅 导

第十三条 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辅导、答疑一般应规定时间在教室进行,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集体辅导若须占用学生自修时间, 任课教师应与有关学院协商决定, 并报教务处备案,以便安排教室。教师在辅导、答疑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培养优秀学生,

 

第十四条 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 专职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熟悉课程内容,在辅导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以便改进课堂教学。

 

作 业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适量的作业。 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注意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第十六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保质保量,一般应全部批改,某些课程若只部分批改的,需经教研室主任批准,但批改量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并及时公布标准答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还学生重做。教师必须做好作业批改登记, 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 要有专门记载, 并收入备课笔记。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平时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的情况,应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一般应占课程总成绩的 20 40%。 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该课程作业量13 以上者, 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任课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 2 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各院办。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设计实验,写好讲稿和实验指导提纲, 并预先试验。实验前应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实验材料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实验课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参加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要重点讲解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仪器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实验时,应在场巡回指导、答疑,实验后,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完整的实验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实 习

第二十条 实习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实习大纲、实施方案和实习单位由各学院或教研室组织教师拟定,并负责联系落实。社会实践(尤其是文科的社会调查)也应纳入教学计划,尽可能与专业结合,整个实践过程要有周密的安排(甚至是逐日活动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 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计划或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做好实习队(组)的总结工作。实习中遇到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或学校汇报。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视学生数和实习性质而定。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一般每组 15人。实习前由院或教研室召开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实习结束后要进行思想业务考核总结。 实习计划和书面总结由主持的指导教师执笔,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后,报教务主管部门备案。

 

论 文(设 计)

第二十三条 有课程论文(设计) 的课程,其所在教研室应编写好课程论文(设计)指导书,注明具体要求,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担任课程主讲的教师应全面负责这一教学环节的实施。第二十四条课程论文(设计)的题目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实用性,课程论文(设计)应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独立完成为主,既要严格要求,强化训练,又要加强对难点和重点问题的指导,鼓励学生创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工作的能力。课程论文(设计)完成后,要进行质疑或答辩,并结合课程论文(设计)质量、独立工作能力和学习态度等评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和社会实际。题目应经教研室认真讨论,以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教研室要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初次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要由有经验的教师加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必须采用答辩方式。各专业要按学科方向成立答辩委员会,也可邀请科研生产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答辩会。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三基的情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 程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及教学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期末考试日程由教务主管部门与各学院协调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时间。

 

第二十八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 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尽量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方面,但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一般笔试时间为 2 小时,特殊情况要延长考试时间的,需经所在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但一般最多不得超过 3 小时。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既要能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检验学生融汇贯通与创造性能力, 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全校公共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试时从试题库中调用试题至少占 60%。

 

第二十九条 期末考试应拟定A、B卷,并附上标准答案,经教研室或院领导审批后,送教务处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作补考用,两套试卷的题量和难易度应大致相同。

 

第三十条 教师应做好考前辅导, 但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考试时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处。

 

第三十一条 主考、监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进行清场,考前宣读考场规则和考场纪律,并准时发卷。考试时,监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马上报告院办和校教务主管部门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应当场清点,并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于当天送交院办公室备查。

 

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客观、公正,一般情况下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每次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阅卷评分标准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核。基础课、公共基础课(尤其是统考课程)和部份有条件的课程要尽量实行教学小组集体阅卷评分制。评分过程要严格按标准答案执行,争取评分结果有较高的准确度和可信度。一般地说,学生基本掌握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低限要求可给及格成绩;较好地掌握了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一般要求可给中等成绩;系统地掌握了所学内容,圆满地实现教学大纲规定的目的要求可给良好成绩;只有那些在学习中和考试答卷中表现具有开拓和创新能力的方可取得优秀成绩。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后三天内(150 人以上的教学班可延长 2 天)将成绩单和考试情况小结送交教务员。部分有条件的课程,任课教师在考后应作考试评析,引导学生深入理解,进一步总结所学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期末考试的卷面成绩原则上不向学生公布, 学生对成绩有质疑的, 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由开课学院核查,如确有差错,需更改的要有开课教研室主任的证明材料。未经教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重新评卷或更改成绩。已评阅的试卷密封后由教研室保管待查,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销毁。

 

教 学 纪 律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服从所在学院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 承担分配的教学任务,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课表原则上不得更动。任课教师因公(私)事请假无法上课时,教研室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若无人代课,教研室应说明情况并办理调、停课手续,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调、停课,并由教务员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学校统一安排的调、停课,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各学院,再由各学院教务员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教学内容。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或介绍不同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该课程无关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做到按时上下课, 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不擅离工作岗位,不徇私情,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